由于未成年孩子在成年之前,心智方面发育还不健全,对事物的好坏往往缺乏判断能力,而且也还没有独立生存的能力,因此,每一个未成年孩子都需要监护人的监护,才能健康成长。在法律上,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,在没有第一监护人的情况下由第二监护人监护。那么,孩子的第二监护人是谁?针对这些问题,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,请大家阅读。
一、孩子的第二监护人是谁
法律意义上的第二监护人一般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兄姐。根据相关规定,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。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,由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兄姐,其他人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二十七条 【未成年人的监护人】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。
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,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:
(一)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
(二)兄、姐;
(三)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,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。
二、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监护权
1、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,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,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,按照普通程序审理;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,按照特别程序审理;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,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,分别审理。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;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兄、姐;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、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,经未成年人的父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;精神病人的配偶;父母;成年子女;其他近亲属;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、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,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。
2、夫妻离婚后,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;但是,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,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、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,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。
3、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。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,应当由监护人承担,但另有约定的除外;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,负连带责任。
4、夫妻一方死亡后,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,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,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,认定收养关系成立;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。
以上就是关于孩子的第二监护人是谁的相关内容介绍,看了文中内容,未成年孩子的第二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兄姐。当孩子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时候,由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兄姐承担监护责任。如果您不知道如何操作,可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,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来帮助您。